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云南福茂红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福茂红椒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福茂红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茂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汉卿,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忠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福茂红椒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福茂红椒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免交申请,并于2015年2月28向云南福茂红椒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该公司逾期未交纳。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福茂红椒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依法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福茂红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李年乐代理审判员  任容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尹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