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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东与陈某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东,陈某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陈某东,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东海镇。被告陈某格,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东海镇。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东诉被告陈某格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院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宝珍审判员  洪少条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