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东与陈某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东,陈某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陈某东,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东海镇。被告陈某格,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东海镇。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东诉被告陈某格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院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宝珍审判员 洪少条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