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素英、张新合与张新合、杭州鹰翅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英,张新合,杭州鹰翅运输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陈素英。委托代理人杨淑斌,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合。被告杭州鹰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军。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建。委托代理人曾静、徐颖慧,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英诉被告张新合、杭州鹰翅运输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素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陈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