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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某、牛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某,牛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某某,女,成年,汉族。被告牛某甲,男,成年,汉族,系被告牛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某、牛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肖阿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