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某、牛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某,牛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某某,女,成年,汉族。被告牛某甲,男,成年,汉族,系被告牛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某、牛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肖阿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