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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亚周与被执行人桑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周,桑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郭亚周,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桑康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本院作出的(2014)静甘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桑康民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桑康民妻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静宁县南关营业所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康民妻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静宁县南关营业所的存款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文辉执行员  李育宏执行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春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