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3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命程曾用),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毕业,个体,住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投案,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另案处理)、范某某(又名范曾用,已判刑)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梁园区西货场处,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门外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2012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东石化加油站南侧,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停放在加油站南侧两辆货车内的价值4000元柴油盗走。2012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梁园区310农贸市场南大门处,将崔某某停放在南大门外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2012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中国石化加油站处,将程某丙停放在加油站南墙货车内的价值1700元柴油盗走。2012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商永路口加油站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加油站南侧货车内的价值2000余元柴油盗走。2012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桑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睢阳区105国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加油站处,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加油站外侧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程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徐某某、李某甲、崔某某、程某丙、王某某、李某丙的陈述;3、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另案处理)、范某某(已判刑)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梁园区西货场处,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门外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2012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又名范曾用,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东石化加油站南侧,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停放在加油站南侧两辆货车内的价值4000元柴油盗走。2012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又名范曾用,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梁园区310农贸市场南大门处,将崔某某停放在南大门外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2012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又名范曾用,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中国石化加油站处,将程某丙停放在加油站南墙货车内的价值1700元柴油盗走。2012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又名范曾用,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商永路口加油站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加油站南侧货车内的价值2000余元柴油盗走。2012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桑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睢阳区105国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加油站处,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加油站外侧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程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0月17日,我和范某某、谢某某在一起吃饭,范某某约我给他开车一起去商丘偷油,并承诺每次给我300元钱,我当时因为在家闲着没事就同意了。当天晚上8点多,范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就到范某某家,开车拉着范某某和程某乙11点多到商丘,然后我们就到处溜,最后走到一个大货场附近,我把车停靠在一辆大货车旁边,范某某和程某乙下去偷油,怎么偷的我没看到,当天晚上凌晨三点多,我们回到范某某家,范某某给了我300元钱,我就回家了。距离这次偷油一星期左右,我开车拉着范某某、谢某某到商丘,在商丘市市区的一个十字路口好像是中石化的地方,我把车停在一辆货车旁边,范某某和谢某某下去偷油,偷完油后我们于凌晨四点原路回到范某某家,范某某给了我300元。过了两三天,范某某又打电话让跟他出去,我开车拉着谢某某和范某某到商丘转了半个多小时,没找到作案目标,后来过了地下道在一个农贸市场门口,我把车停在一辆货车旁边,范某某和谢某某下去偷油,回到范某某家后,范某某塞给我300元钱。2012年10月30日,我开车拉着谢某某、范某某,在商丘市上次偷油的那个十字路口中石化加油站那。我把车停在一辆大货车旁边,我在车上等着,谢某某和范某某下去偷油,当天回到李兴镇加油站,我下车时,范某某给了我300元钱。2012年11月6日,范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他家,这次我开车拉着范某某和谢某某,在商丘市区一个加油站左边,范某某让我把车停在一辆货车旁边,范某某和谢某某下去偷的货车的柴油,凌晨四点多回到范某某家,范某某给了我300元钱。2012年11月底,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范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身体不舒服,让我和桑某某、谢某某一起去商丘,我们开车到商丘市后,转了好长时间没有找到作案目标,在准备回去走到一个高速路口时,看到一辆车在高速路口加油站外面停着,桑某某和谢某某让我把车停在大货车旁边,桑某某和谢某某下车去偷的油,当天凌晨回到李兴镇我下车时,谢某某给了我300元钱,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听说桑某某和范某某被抓,心里非常害怕,躲在一个朋友家不敢回家,后来我听说自己被商丘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心想一直躲着也不是办法,我就来商丘市公安局投案来了。我和范某某、谢某某、桑某某一起来商丘偷了六次油,我只负责开车,偷完油他们每次给我300元,总共给了1800元。他们怎么偷的油,我不知道。2、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我和程曾用、谢曾用来商丘偷了四次油。第一次是今年农历9月底的晚上,具体几号记不起了。程曾用和谢曾用开着一辆我叫不上来名字的大面包车到我家楼下叫我。因为事先说过让我跟他们一起去偷油,我也知道他们来是叫我偷油去的。我就穿上衣服跟着他们去了。我看到车内改装的后边没有座位,放着一个四四方方的大油桶,连着油桶的还有个抽油泵和油管子。在车上我说:“咋弄,我又不会。”程曾用说:“我开车,谢曾用负责别大货车上的油箱盖,你负责看着大货车上的司机,司机要是醒了,你就负责扯油管子。”我说:“管。”我也没有问程曾用去哪里,我坐在后边也没有说话。程曾用开着车顺着105国道一直往北走,就到商丘了,当时的时间是晚上12点左右。进入商丘一直顺着105国道走到310转盘再往西走,什么路我也不知道,程曾用在路边看到一辆货车,在路北的位置头朝西停放着,程曾用把车并排停在货车的左边油箱的位置,然后程曾用和谢曾用下车用撬棍把油箱盖撬开,我把油管子给谢曾用,程曾用打开抽油泵的开关,就开始抽了,抽了有一分钟左右就把油抽完了。我们上车后,就往西走了,我也不记的路,反正又往南拐了。一直往南走了四五公里,是个环城路,路西是个大加油站,在加油站南边十米左右的位置一前一后头朝南停放着两辆货车。由于这两辆货车的油箱一个在左,一个在右,为了方便抽油,程曾用把车停在两个货车的中间,然后我和谢曾用就下车,谢曾用先撬开了前面一辆车的油箱盖,我递给他油管子,就开始抽油了,抽了有四、五分钟左右就把油抽完了。然后谢曾用又把后边车的油箱盖撬开,我递给他油管子,抽了有两、三分钟左右,就把油抽完了。之后我们就开着车顺着环城路往南走了有两三公里处是个红绿灯,南边是连霍高速,我们又顺着路往东走了,走到最东边的一个红绿灯往右拐上105国道往家走了,这个时间是凌晨两点多左右。在路上我也没有问程曾用他们两个这有多少油,走到我家门口的时候,我就下车了,这个时间大概是凌晨5点左右。到了第二天程曾用和谢曾用来找我,给我送来了540元钱。这是第一次偷油的详细经过。第二次是中间隔了有两三天左右,晚上9点左右的时候程曾用和谢曾用开着车到我家楼下喊我。我们开着车顺着105国道往北走,到商丘的时间晚上12多左右,我们刚进商丘第一个红绿灯就往西拐了,这条路修的很漂亮,有花坛,还有绿地,路灯也很亮,大概走了有四、五公里左右,中间过了两个红绿灯就往北拐了,又走了有三、四公里路西的人行道上有个粮库,粮库门口停的都是送粮食的车,大概有一二十辆货车,程曾用把车并排着停在其中一辆送粮食的车旁,开车准备下车撬油箱盖的时候,司机发现我们了,我们就开着车往北走了。走了有两、三公里,过了一个大丁字路口,往北有几十米路东的人行道上头朝北停着一辆大货车,程曾用把车并排停在货车左侧的油箱旁,谢曾用下车撬开油箱盖,我递给他油管子,抽了有一两分钟左右就把油抽干了。然后我们开着车继续往北走,走了有三、四公里左右,过了地下道往东拐了,走了有一里地左右,路北的有个厂,什么厂我不知道,厂门口的人行道上头朝东停着一辆货车,程曾用把车并排停在货车左侧油箱的旁边,谢曾用下车撬开油箱盖,然后我下车递给谢曾用油管子,程曾用坐在车内打开抽油泵,抽了两、三分钟左右就抽干了。然后我们又开着车往东走,又往北走到310国道转盘继续往东走,过了铁路桥有五十米路北的有个加油站,东头路北头朝西停着一辆大货车。程曾用把车并排停在货车左侧油箱的旁边,谢曾用下车撬开油箱盖,我递给他油管子,程曾用打开抽油泵抽了有一两分钟左右就把油抽干了。然后我们又掉头顺着310转盘往南走,过了地下道有两、三公里左右,路东的人行道上头朝南停着一辆大货车,程曾用把车并排停在右侧油箱的旁边,谢曾用下车撬开油箱盖子,我递给他油管子,抽了有一、两分钟左右就抽干了。然后程曾用开着车往南走,我也不知道怎么拐的,又到粮库门口了。我们瞅准一个车,准备下手呢,司机又发现我们了。程曾用说:“他们这人晚上都不睡,我们还是走吧。”于是我们顺着路往南走,走到这条路的最后一个红绿灯往东走105国道了。这个时间是凌晨3点多左右。到家的时间是凌晨六点左右。过了两天之后,程曾用和谢曾用给了我500元钱。这是第二次到商丘偷油的情况。第三次是过了半个月左右,阴历10月上旬,晚上9点左右,程曾用和谢曾用到我家里喊我,我们开着车顺着105往商丘走了,到商丘时间是晚上12点左右。我们顺着105第一个红绿灯往西拐,走了有四五公里,走到连霍高速路口有两个加油站,一个石化,一个石油,两个加油站出口路西头朝南停着两辆大货车,程曾用先把车停在石化加油站外边的大货车右侧油箱旁,谢曾用撬开油箱盖子,我把油管子递给他,抽了有一两分钟左右就抽干了。然后我们又把车停在石油加油站出口的货车左侧油箱旁,谢曾用撬开油箱盖,我递给他油管子,抽了有一分钟左右就抽干了。往北走了有两、三公里有个比较斜的丁字路口,我们就往东拐了,我也不知道怎么走的,走到火车站了,然后我们又怎么走的我记不住了,反正走到最东边的外环了。我们沿着外环往北走了,一直走到310国道,走到310农贸大市场门口东边路北头朝西停着一辆货车,程曾用把车停在货车左侧油箱旁,谢曾用下车撬开油箱盖子,然后我递给他油管子,抽了有一分钟左右就抽干了。然后我们顺着310国道一直往西走,然后往南走,在路边看到有车,但是撬开后发现没有油,我们就走了。然后我们又顺着来的路回到105国道上,走了有两、三公里,路西的有个加油站,什么加油站记不住了,加油站旁边有个斜路,路西头朝南停了一辆货车,程曾用把车停在货车西侧油箱旁,谢曾用撬开油箱盖,我给他油管子,抽了有一、两分钟左右就抽干了。然后我们就走了,离开商丘的时间大概是三点左右。到家的时间大概凌晨六点左右。第二天程曾用自己来找我,给了我六百元钱。第三次偷油的情况就是这些。第四次大概是2012年12月9日晚上9点左右,程曾用和谢曾用到我家楼下喊我,我们顺着105国道往商丘去,到商丘是12月10日0点左右,沿着105国道进入市区第二个红绿灯往东拐,过了铁路桥又走了有几百米路南的加油站进口位置头朝东停着一辆货车,程曾用把车停在货车左侧油箱旁,谢曾用撬开油箱盖,我递给谢曾用油管子,抽了有一两分钟就抽干了。然后我们顺着红绿灯往北走了。一直走到310转盘往正南拐了,走了有几十米路西的位置头朝南停了一辆货车,程曾用把车停在货车西侧油箱旁,谢曾用撬开油箱盖子后,我递给他油管子,抽了有一分钟左右就抽干了。然后又调头顺着310南边的一条路往西走了,走到头往南拐了,一直走到连霍西高速路口石化加油站南边看到路西的位置头朝南停着一辆货车,程曾用把车停货车左侧油箱旁,谢曾用撬开油箱盖,我递给他油管子,抽了有一分钟左右就抽干了。然后就往东走了,走到105国道往右拐了。离开商丘时间是凌晨两、三点左右。到家时间是凌晨五点左右。当天下午程曾用就给我送来了500元钱。这是我第四次偷油的详细情况。大概在半个月前,我在家门口汽车修理部碰到桑某某,桑某某问我:“你和程曾用、谢曾用偷的油都卖那去了。”我说:“这我不知道,卖油的事情,我没有问过,都是程曾用卖的,可能卖的都是散户。”桑某某说:“往后你们偷的油卖给我就可以了。”我说:“我当不了这个家,你问他们两个去。”桑某某就去找程曾用和谢曾用了。之后我和程曾用和谢曾用偷的四次油都卖给桑某某了。我们一共不同意,后来说管,跟着去玩呗,不过你还要给范曾用说,范曾用同意了才可以跟我们一起去玩玩去。到了晚上‘范曾用‘到了修车部,我又跟范曾用说,我想去跟你们出去玩玩,范曾用说管,他还说你跟程曾用和开车说没有,我说说过了,范曾用说:“那你去吧,反正今天我腰痛,你去我就不去了”。晚上十点多的时候,我们仨个在永年的修车部就出发了,当时我们开的是一辆灰色的面包车,面包车的后座都去掉了,后面放着一个大的皮袋。当时是程曾用开的车,开车座在副驾驶上,我座在后边。我们没有走高速,沿着国道105往北边的方向走,路过亳州的时候,我跟开车说,我腰痛,我就跟开车换了座位,我就坐到副驾驶位上了,开车就坐到后面去了,然后我们就一直到了商丘,因为我是头一次来,我也不认识路,我就知道我们沿着105国道进入商丘的时候往西拐进了一个大道内,走了一会我看见有一个路标牌子上面写着去神火大道的方向,不过当时我没有拐,还是沿着那个大道往西走,大道两边种的都是树,绿化非常的好,路灯比较亮,走了一会我看路北的有一个大楼看着像公安局,门口停的有警车,具体是不是公安局我就不知道了。过了那个像公安局的大楼没有多远,我们看见路北边停着一个大货车,当时大货车的车头朝西,然后我们就把我们的车停在了大货车的前面,我们看车上没有人,然后开车就下去打开了油箱盖,我就把我油管拉下去插进油箱内,程曾用就把压力捧打开,大概一分多钟就把油抽完了,然后我们就开着车往正西走,走了一会就拐进大道左边的一个黑路内,没有路灯,路边有什么建筑物我没有看清,沿着那个路走的不到两公里,看见旁边停着一辆大货车,大货车的车头朝南,当时我们就把车就在了大货车的旁边了,具体停在那个位置,我记不起来了,我们看货车上没有人,我就跟开车我们两个人下去了,这次是谁开的油箱盖我记不清了,然后我们把油抽完以后,就调头又回到了那个大道上,然后我们沿着那个大道继续往西走,快走到一个红绿灯的时候,看见对面加油站旁边停着一辆大货车,,当时那个路口是一个四叉路口,那辆大货车是斜着停类,车头具体朝哪我不知道,然后我们就把车开了过去,当时车上没有人,我就跟开车下车,把油箱里面的油抽了,抽完以后,我们就沿着那个大道原路返回,走了一会看见路南的停着一辆大货车,当时那辆大货车的车头朝东,什么颜色的车我没有记住,我们就把车停在了大货车的旁边,当时看见大货车上的人已经睡觉了,我就跟开车下车,打开油箱盖开始抽油,在我们抽油的时候,听见车上有动静,我就把管子一收就开车走了,当时这辆车的油没有抽完,抽了最多几十斤,然后上了105国道往南走了,快出商丘的时候,在一个加油站旁边,斜着停着一辆大货车,当时车头朝东南的方向,因为那一边比较黑什么颜色的车我没有记住,我就知道那辆大货车的车斗比较长,然后我们就把车停在了那个辆大货车的旁边,我跟开车下车以后,看见车上没有人,我就把货车的油给抽了。抽完以后我就回去了。这次我们一共偷了有七八百斤柴油,我们偷完油大概有一点半左右,当时我看表了,回去的时候还是走的105国道,当时我在车上睡着了,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是程曾用叫的我,还是开车叫的我,我记不太清了,他们说:“赶快起来了,快到了,给你看门的人打电话,让他给我们开门,当时我就给俺堂哥桑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我们到了,我们把车开进院子内,把我们偷来的油就装进了我事先准备好的铁桶内了,然后我们就回去了。到了第二天下午的时候我就开着俺家的一辆时风三轮车,到了我存油的地方,我就用农用三轮车拉了两大铁桶柴油,铁桶是180公斤装的,两桶是720斤,当时我就把这两桶油拉回家了,当时我爸妈看到我拉的油了,问我油是从那里来的,我说收的别人的,我爸妈还问我:“这油是不是你买别人偷来的油?”我说:“是的”。我爸还骂了我一顿,说买偷来的油是犯法的,以后不能再做了。我说:“以后不会再做了”。我爸就没有再追究。我就给陈某某打了一个电话问他要油不,陈某某当时就说要,我们俩个就约在俺庄西边大堤上交易,到了晚上7点多钟的时候,我就用农用三轮车拉着偷来的柴油去和陈某某见面交易,见了面以后,他把他农用三轮的空铁桶搬到我的车上,然后我们就把装满油的铁桶搬到了陈某某的车上,我2500元卖给了陈某某两铁桶720斤。他把钱给我以后我们就走了。到了第二天我给程曾用和开车每人五百六十块钱左右。事情的经过就这样。4、证人程某乙证言证实,因为我这个人比较懒,在偷油之前我在李兴镇一个修理厂修理农机,认识了修理厂对面居住的一个叫范曾用的男人,我在无意中听到别人说范曾用和我们庄的程曾用经常在外偷油挣了不少钱。我家里也没有钱,我就找到范曾用,对范曾用说想跟着干偷油的行当。范曾用笑了笑说这个事你干可以,但是我当不了家。我心里也清楚要想干,得找程曾用商量。于是我就找到程曾用,说了我想干这一行,程曾用说要是谢曾用不去的时候就叫着你,于是他就答应我了。就这样我就跟着他干了这一行。我们一起偷油的人有范曾用,还有俺庄的程曾用,还有我。以前没有来过商丘,每次都是程曾用开车,范曾用撬油箱盖,我递油管子,进入商丘后程曾用不是往左拐都是往右拐,我不记得路是怎么走的,我也想不起来偷油的地方。我记得第一次是2012年夏天的时候来的,现在时间长了,具体是那一月我记不清了,这次来偷了三辆货车的油,第二次偷了两辆货车的油,第三次偷了两辆货车的油,第四次偷了几辆记不住了,第五次偷油碰到有警车偷了一辆货车上的油就走了,最后一次偷了两辆货车上的油。每次来中间都是隔个两三天或者是三四天,具体时间真记不住了。再说现在时间长了,商丘我也不熟,每次来还是晚上,我真的记不住地点了。每次来都是程曾用开车,我只负责递油管子,范曾用负责撬油箱。5、被害人程某丙陈述证实,2012年10月31日凌晨2点40分左右,我在我的车里面睡觉听见有什么动静,我就从倒车镜看见有一个小车停在我的车旁边了,当时也没有在意就又准备睡觉,心想估计是停在这里休息的过路车。我刚刚准备睡觉的时候看见一个人从小车的副驾驶伸出来手打开我的油箱往里面伸进去一个管子,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当时那个小轿车的人也没有下车,大概有3分钟左右那个小轿车就开车往西跑了,我就下车看我的油箱里面的油被盗了,当时因为害怕我也没有下车,我就在下面还有上车你们出警的人就来了。6、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1月7日凌晨零时40分左右,我把货车停在商永路口的新中石化加油站南侧,3时左右我起来上厕所时检查了一遍货车没有什么异常,等到6是许时我开车准备走时我又下车检查时发现油箱被撬了,车内油箱内价值2000余元的柴油被偷了,我就报警了。7、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0月29日昨天晚上10点左右,我和司机把货车停在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农贸市场南大门里面,当时我就睡觉了,今天早上7点钟左右,我发现我货车的油箱盖被人撬开了,油箱内的油被盗了,所以我就报警了。8、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5日凌晨2时10分我把货车停在连霍高速商丘105国道南出入口北中石化加油站休息,3时左右你们巡逻民警将我喊醒告诉我说我车上的油被盗了,我就下车查看,发现油箱内1500元左右的柴油被盗了,我就和你们民警一块到派出所报案。9、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0日20时许,我开欧曼大货车停在平原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的中石油加油站内加油,加过油把车停在加油站内休息,到22时30分左右时我打着车准备走时,发现油箱里的油被盗了,然后就报警了。10、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实,我于10月16日下午把车停在西货场1号门,到今天早晨7点40分,发现油箱内的油被盗了,我就报警了。我加了1800元的油,现在最多剩300元的油。1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10月24日晚上17时左右,我驾驶车号为予N28846的红色重卡江淮货车,将车停放在金桥路中东石化加油站南侧,当时车里油箱里剩余200元左右的油,到晚上20时30分左右我在驾驶室内睡着了,直到25日7时许我起床后发现我的后车厢车门被支起来了,我的车的油箱盖子被撬了,我就报警了。还有李良业的车被盗了1500元左右的柴油,他的车就停在我的车前面。12、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2月13日睢阳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桑某某抓获,2013年1月10日将犯罪嫌疑人程某乙抓获,2012年12月12日17时许,经过细致摸排,将涉嫌盗窃的网上逃犯范某某在太和县李兴镇方杨村世存超市内抓获。13、商丘市公安局证明证实,经查未查到被害人在平原路钢材市场门口丢失货车柴油;在华商大道南北两侧及商鹿路丢失货车柴油;在宋集派出所未查到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丢失柴油的;坞墙派出所未查到被害人在105国道粮库路口石化加油站附近丢失柴油;阜阳市公安局泉颍派出所未查到2012年9月至12月在其辖区内北三环两辆拉沙子的车被到柴油;东方派出所第四综合执法大队未查到2012年8月至12月在南京路与平原路北商丘机械电子学校附近丢失货车柴油;白云派出所2012年8月至12月在XX汽车站周边丢失货车柴油;开发区派出所在2012年8月至12月在商永路粮食储备库附近丢失货车柴油;建设派出所在2012年8月至12月在310国道源缘食品厂附近和建设路商电铝运输公司门口丢失货车柴油;新城派出所在2012年8月至12月在平原路红马面粉厂集团附近丢失货车柴油;亳州市公安局希夷派出所2012年10月至12月在其辖区南一环全段有两起车辆柴油被盗;亳州市公安局十九里派出所在2012年8月至12月在其辖区亳州至涡阳段高速路口桥下其附近车辆柴油被盗;亳州市公安局园区派出所2012年12月亳州市二环路至涡阳方向离105国道两三公里处柴油被盗、2012年12月初105国道鹿邑县方向十字路口西北角被盗油、2012年西环工业园区内东西路上被盗油四起案件;亳州市公共局华佗派出所2012年12月初105国道与泗许高速亳州北出站口交叉口出被盗油;亳州市公安局古井派出所2012年12月初古井镇北105国道休息区西侧被盗油;亳州市公安局木兰派出所2012年12月初亳州市外环路与涡阳方向交叉口北侧加油站被盗油的警情记录。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高建峰处扣押的铁油桶、油管等作案工具。15、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甲于2014年12月18日到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自首。16、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综合查询证实,被告人程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程某甲出生于1988年1月19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悔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刑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杭德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