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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汝华、李永俊与被执行人罗馨梅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华,李永俊,罗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张如华,男,1967年9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永俊,男,1957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罗馨梅,女,1975年12月3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汝华、李永俊与被执行人罗馨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馨梅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汝华、李永俊定金1,600元,直至偿清案款16,000元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李军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