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向某被执行人蔡某某申请人向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眉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应执标的26000元,己执案款18000元,恢复申请执行案款8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觉将案款8000元交付于申请人,本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己全部履行清结;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眉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