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吴秋如与陈守玉、罗瑞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守玉,吴秋如,罗瑞明,缪丽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玉,女,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秋如,男,汉族,1954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罗瑞明,男,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缪丽玉,女,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上诉人陈守玉因与被上诉人吴秋如及原审被告罗瑞明、缪丽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守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守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国新审 判 员 田 青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