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晓利申请执行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利,张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利。被执行人张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晓利在执行期间依法享有撤销权利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人刘晓利依(2014)建民三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标一案的执行。执行费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