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宋若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696号。负责人:朱冬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若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被告宋若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149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