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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丁一林、潘留英与丁红微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一林,潘留英,丁红微,黄从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一林。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留英。委托代理人顾姝,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红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从安。上诉人丁一林、潘留英因与被上诉人丁红微、黄从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一林、潘留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一林、潘留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一林、潘留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