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丁一林、潘留英与丁红微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一林,潘留英,丁红微,黄从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一林。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留英。委托代理人顾姝,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红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从安。上诉人丁一林、潘留英因与被上诉人丁红微、黄从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一林、潘留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一林、潘留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一林、潘留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