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梅培韬与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培韬,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431号原告梅培韬,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告梅培韬诉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泉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逸泉置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是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逸泉小区办公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商品房销售合同,当事人间的纠纷属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履行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