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石三忠,李敏,高连荣,石海霞,石小忠,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经理。被执行人石三忠,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敏(系石三忠妻子),个体户。被执行人高连荣,个体户。被执行人石海霞(系高连荣妻子),个体户。被执行人石小忠,个体户。被执行人王云(又名王霞),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石三忠、李敏、高连荣、石海霞、石小忠、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