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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平与被执行人李礼清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平,李礼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郑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礼清,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郑平与李礼清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均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及船舶,本院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上述查询及调查情况均以“执行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法院向被执行人寄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也被邮局以“迁移新址不明”无法投递为由退回。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礼清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郑秉物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游晓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