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闵小雨与刘文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小雨,刘文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81号原告:闵小雨,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刘文科,男,成年,原告闵小雨诉被告刘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闵小雨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闵小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闵小雨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张海顺陪审员 姚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梅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