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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闵小雨与刘文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小雨,刘文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81号原告:闵小雨,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刘文科,男,成年,原告闵小雨诉被告刘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闵小雨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闵小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闵小雨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张海顺陪审员  姚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梅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