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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893号原告王×,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世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静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我们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但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又常为家庭经济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4年11月起因吵架正式分居(在同一套房屋内分开居住、没有夫妻生活)至今。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较好,虽然在共同生活中产生过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未破裂,双方也未分居,仍有夫妻生活。今后我愿意改正不足,与原告增进沟通,缓和、化解矛盾,希望和好。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但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表示愿与原告进行沟通,化解矛盾,消除误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扶助,遇有矛盾协商解决。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表示改正不足,愿与原告进行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为双方和好做努力,共同搞好夫妻关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世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