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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谷富斌与王小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富斌,王小正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富斌。委托代理人李春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正。委托代理人韩金勇,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谷富斌与被上诉人王小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谷富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富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德,被上诉人王小正的委托代理人韩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小敏审 判 员  张润民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