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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静与固镇县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陆家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586-1号原告:周静,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固镇县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梅,经理。被告:陆家林,男,约62岁,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与被告固镇县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陆家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魏学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