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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诉闵永一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闵永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现住青岛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吉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虹瑞,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永一,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开发区。原告青岛德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闵永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本院欲依法公告送达,但经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