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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丘秀婷与梁爱铭、丘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丘秀婷,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梁爱铭,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丘小香,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丘秀婷诉被告梁爱铭、丘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秀婷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因家庭装修需要,由被告丘小香委托被告���爱铭于2013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2014年2月13日前清还。但被告至今没有清还借款给原告。故起诉要求: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0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3日,被告丘小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梁爱铭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同日,原告与被告梁爱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梁爱铭向���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2月13日,被告不按期还款的,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等,并且由被告梁爱铭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但被告至今没有将借款清还给原告。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梁爱铭向其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梁爱铭出具的《借款借据》等为证证实,故本院予以认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梁爱铭应将借款本金清还给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丘小香同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两被告亦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爱铭、丘小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丘秀婷清还借款30000元,并从2014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利息给原告丘秀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856元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85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人民陪审员  陈月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付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