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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阳春市旭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永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市旭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永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阳春市旭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山庄开发区B1-2幢。法定代表人:周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光明,广东中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永标,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春市旭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永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春市旭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原告阳春市旭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阳春市旭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