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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梁文合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梁文合,居民。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财富大厦5层负责人:梁忠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文合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8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68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