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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红梅申请执行陈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梅,陈贞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女,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陈贞贞,女,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张红梅申请执行陈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红垧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尤正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红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垧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