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9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9328号原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58号。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孔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增,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华,男,1972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居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腾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居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德增与被告王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居物业公司诉称,我公司负责智学苑小区的物业管理,2002年1月7日,王小华入住智学苑小区某号楼502室,建筑面积99.26平方米,我公司与王小华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王小华一直享受我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但其一直欠交2006年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用,使我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为此我公司多次找其追要,其总以各种理由未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小华支付智学苑小区某号楼502室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9245.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小华辩称,我未交纳2006年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之前的物业费我已经交过了。我之所以没有交纳上述物业费,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小区安全治安存在问题,自2005年以来,小区治安越来越差,社会闲杂人员经常出入小区作案,我先后丢了2辆放在楼下的自行车。楼房墙上有许多小广告和危害社会的宣传单。2014年5月22日晚上我家被盗了,小偷半夜从厨房窗户爬进我家,偷走了我家的价值2000元的小米手机一部;2、我2005年、2006年两次向物业反映我家暖气不足的问题,物业虽派维修人员到我家查看,但直到现在都没有解决;3、小区内公共卫生不好,楼道内经常出现垃圾和废旧物品,长期存放不处理影响了楼内环境和空气质量,对业主身心不利;4、物业收费人员只是在我们交物业费时告诉我们物业费涨价了,没有事先通知,也没有经过业主表决;5、小区服务细节工作不够,比如我们4、5楼的楼梯灯已经六七年没有了,上下楼梯不方便。还有一次我家马桶水池坏了,找物业修,其说好下午过来修但一直没来,后来只好找外面的人修好了。以上就是我陈述的理由,请法院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王小华系北京市海淀区智学苑小区某号楼502室业主,上述房屋建筑面积99.26平方米。2002年1月7日,东居物业公司与王小华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东居物业公司为王小华的上述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王小华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其中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每户每月1元,电梯运行维护费每平方米每年2.56元,高压水泵费每平方米每年0.76元,生活垃圾清运费每户每年30元,双方还约定在有关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时,双方按新政策法规执行,不再签订本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东居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王小华亦交纳了部分物业管理费用。协议履行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东居物业公司对各项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9245.86元,王小华尚未交纳。庭审中,王小华就其主张的物业服务问题提交了照片13张,照片显示个别楼道内有垃圾存放现象。另查,东居物业公司主张的收费标准未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费明细表、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东居物业公司与王小华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东居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下,王小华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及东居物业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的有关项目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王小华提交的照片虽显示特定时点的楼道内有垃圾存放的现象,但不足以支持其全部抗辩主张,亦不能据此对东居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全部予以否定,故王小华以此拒交物业费,依据不充分,对东居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指出的是,东居物业公司应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业主反映的属于物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因双方已约定在有关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时,双方按新政策法规执行,不再签订协议,且东居物业公司主张的收费标准未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故对王小华所述东居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未事先通知以及未经业主表决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九千二百四十五元八角六分。如果王小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小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乐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