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明英与李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英,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英,女,住洪雅县。委托代理人韩祯祥(特别授权),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莉,女,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明英与被执行人李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约定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246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