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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田永群与赵书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群,赵书俊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92号原告:田永群,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书俊,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群诉被告赵书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永群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