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红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红光,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大岚镇柿林村古井路**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红光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幼冲、被告人沈红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沈红光明知他人以“六合彩”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仍在余姚市兰江街道新西门路181号家中,多次接受鲁云忠、颜永观、徐建波、龚苏琴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25000余元,并报给上家“老周”(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沈红光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红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证人鲁云忠、颜永观、徐建波、龚苏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红光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红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沈红光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红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瞻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韩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