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1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1,刘×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许×1,女,1998年5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许×2,男,1969年7月3日出生。被告刘×,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原告许×1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琳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1的法定代理人许×2,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1诉称:许×2与刘×于1997年5月登记结婚,1998年5月生一女名许×1,现为昌平职业学校综合高中学生。本院(2009)昌民初字第1837号判决许×2、刘×离婚,许×1由许×2抚养,本院(2012)昌民初字第10626号判决刘×每月给付许×1抚养费360元。由于2014年许×1考入高中,时间过去两年,在学校住宿,食堂就餐费用较大,交通费用、通讯费用、生活中零用钱费用增大,北京市生活物资、衣食交通、生活必需品价格每年增长。刘×至今从未承担过许×1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大部分没有票据,刘×只承担极少部分。刘×以往承担抚养费用过低。2014年许×1上高中后,学校收取教育费、各科老师收取学校资料费,练习册费用只口头收取,没有票据,至今收取学费等6000余元没有票据。所以许×1要求刘×每月至高中毕业承担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费用的抚养费。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刘×自2014年1月至高中毕业(2017年7月)止每月承担抚养费960元;2、诉讼费由刘×承担。被告刘×辩称:抚养费只能给到18周岁,2016年5月29日许×1就18周岁了,之后刘×就不再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许×1要求每月960元抚养费,刘×承担不了,现在没有经济收入。经审理查明,许×1系刘×之女。许×1之父与刘×经本院(2009)昌民初字第1837号判决离婚,许×1由其父抚养,刘×每月给付许×1抚养费225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刘×负担一半。2012年8月,许×1曾以自己上初中三年级、生活费用增加、物价上涨等因素,要求刘×增加抚养费,经本院(2012)昌民初字第10626号判决刘×每月给付许×1抚养费360元。现许×1以自己上高中、生活费用增加、物价上涨等因素,再次要求刘×增加抚养费。上述事实有(2009)昌民初字第1837号、(2012)昌民初字第10626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许×1已经上高中,刘×原每月给付的抚养费略低,许×1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考虑到刘×的收入情况及教育费、医疗费由刘×已经负担一半,故此对许×1的抚养费,本院酌情考虑。对许×1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由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自二○一四年一月开始每月给付原告许×1抚养费五百元,至原告许×1十八周岁时止,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上半年抚养费,七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下半年抚养费。二、驳回原告许×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