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张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