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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曲会娟与刘飞、卢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会娟,刘飞,卢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曲会娟,女,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九台市。被告刘飞(卢彪之母),女,1961年4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原住九台市。被告卢彪,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无业,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会娟诉被告刘飞、卢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飞在九台市邮局储蓄所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飞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二、将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张柏忠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