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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悦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阴瑞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悦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江阴瑞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261号原告无锡市悦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翰林路8号。法定代表人蔡培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晓岗,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瑞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山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悦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瑞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悦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悦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悦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无锡市悦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