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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抗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建承与金华市哥尼亚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建承,金华市哥尼亚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抗字第1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杨建承。原审被告:金华市哥尼亚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斌。原审原告杨建承与原审被告金华市哥尼亚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的(2008)婺民一初字第4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3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5)33070000027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所依据的证据系虚假,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亮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