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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林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2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黄晖,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笙,男,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罗清云,男,系该行职工。被告林永芳,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林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永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诉称,被告林永芳因购买坐落于漳平市景弘路凯源锦绣名城F9幢604号住房自有资金不足向原告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双方为此于2011年6月9日签订了2011年ZZF041111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1)贷款金额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2)借款期限为180个月;(3)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年利率7.14%;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4)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5)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住房行使抵押权;(6)被告林永芳同意以其所购住房为本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在漳平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权业已经设立。原告依约于2011年6月16日向被告林永芳发放了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的贷款,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但从2014年11月至今,被告林永芳已连续4期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5年3月5日,被告林永芳计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199045.2元。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林永芳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被告林永芳已连续多月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约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被告林永芳以其所购的住房为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林永芳签订的编号为2011年漳字ZZF041111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林永芳立即归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合计199045.2元(其中本金194451.42元、逾期利息4436.87元、罚息156.91元)和自2015年3月6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利息:以194451.42元为本金,按人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0.31625%计算;罚息:以前项利息4436.87元为本金,按人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0.31625%计算);三、原告有权对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抵押物(坐落于漳平市景弘路凯源锦绣名城F9幢604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永芳承担。被告林永芳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和《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告林永芳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林永芳办理抵押、保证、贷款,自愿提供身份证明。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复印件、《漳平市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申请书》复印件及《房屋他项权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原告与被告林永芳的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合同关系;(2)抵押物已经依法登记,原告的抵押权业已设立。另说明上述抵押物原地址为漳平市景弘路凯源锦绣名城F9-604号,该地址现变更为漳平市八一东路凯源锦绣名城F9-604号,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102455。4、《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227000元,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5、《还款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暂计算至2015年3月5日被告林永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4451.42元,利息4436.87元,罚息156.91元。本院认为,因被告林永芳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上述5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相同。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林永芳所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截止2015年3月5日,被告林永芳尚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199045.20元事实清楚,被告林永芳从2014年11月起已连续4期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林永芳的借贷关系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林永芳提供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处置被告林永芳用以抵押的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林永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林永芳签订的编号为2011年漳字ZZF041111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林永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贷款本金194451.42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3月5日,利息为4436.87元,罚息156.91元,合计4593.78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林永芳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坐落于漳平市八一东路凯源锦绣名城F9-604号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4805元,由被告林永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郑寿锋人民陪审员陈庆炼人民陪审员陈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陈晓洁(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