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桃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程某。被告李某。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愿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纯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