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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徐长杰与郭丽琴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杰,郭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杰,女,住所地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杨静,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被执行人郭丽琴,地址丹顶鹤市场和平店一楼女子公寓。委托代理人郑文茹,律师申请执行人徐长杰申请执行郭丽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长杰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丽琴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诉讼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支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