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郑云峰与季连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峰,季连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郑云峰,男,生于1969年6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季连胜,男,生于1976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郑云峰与被告季连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云峰负担。审 判 长 刘焕敏人民陪审员 魏务勤人民陪审员 陈淑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魏忠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