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葛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梧桐庵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小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梧桐庵村村民委员会,王小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葛商初字第26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梧桐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振国,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王小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梧桐庵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小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梧桐庵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梧桐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蔡耿滋人民陪审员 刘昌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邢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