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05号王福群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横岗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横岗店,某某有限公司,湖南省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王某某,户籍地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横岗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李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洪某。被告湖南省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横岗店、某某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湖南省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娇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