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胜军与孟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军,孟庆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高胜军,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庆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军与被告孟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胜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是已与被告孟庆涛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高胜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高胜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