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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珲与蒋应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珲,蒋应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031号原告黄珲,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蒋应堂,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现羁押于兰州监狱。原告黄珲与被告蒋应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珲、被告蒋应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珲诉称,2014年10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16日,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屡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应堂辩称,借款属实,与家人联系,会尽快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因犯罪,现羁押于兰州监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黄珲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还款日期2014年11月16日。庭审中,被告对借款30000事实无异议,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以致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应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珲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奚东涛审 判 员  田蕴锦代理审判员  罗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翟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