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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光琼与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琼,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赵光琼,女,生于1956年3月1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981080-9。法定代表人邹光建,该社理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法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注销对属于申请执行人赵光琼华权他字第0718、0732号产权证抵押登记,并返还属于赵光琼的该华权他字第0718、0732号产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殷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