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晓春与阮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春,阮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春,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阮萍,女,汉族,1983年1月1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人民币3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卫国、陆建波、代理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卫国审 判 员 陆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