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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易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高文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易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文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538号原告天津易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B2006室。法定代表人于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治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宇。委托代理人赵治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易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易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易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易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天津易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