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郭宗勤挂靠经营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平,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法定代表人朱立平,任经理。被执行人郭宗勤,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执行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郭宗勤挂靠经营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各项费用12086元,诉讼费101元,执行费8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