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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焕昌与章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焕昌,章之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魏焕昌。被告章之浩,现下落不明。原告魏焕昌与被告章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焕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之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焕昌诉称,2013年7月19日其与章之浩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章之浩所在的无锡市太湖花园二区117号101室房屋,并支付了定金,后章之浩违约不与其办理过户手续,现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章之浩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魏焕昌与章之浩在无锡市勇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博中介)牵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章之浩将其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新区太湖花园二区117号101室房屋出卖给魏焕昌,成交总价为615000元,有关过户的所有费用由魏焕昌负担。在该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项下第4项约定:如甲、乙任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确定的房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约定的信息服务费应予完整赔偿。但合同对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均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当日,魏焕昌向章之浩支付了10000元定金。后因章之浩未配合办理相关过户事宜,且将其押在勇博中介处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收回,魏焕昌、勇博中介均无法与章之浩取得联系,2013年9月19日,勇博中介向章之浩邮寄通知函1份,言明章之浩与魏焕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直未提供相应资料,现通知章之浩于2013年9月25日前至勇博中介处提供资料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章之浩仍不办理,则应向魏焕昌返还定金赔偿损失,魏焕昌将单方解除合同。后章之浩一直未至勇博中介处办理上述事宜。2014年8月,魏焕昌诉至本院。另查明,无锡市太湖花园二区117号101室房屋已于2014年1月过户于案外人所有。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1份、收条1份、通知函及EMS存根1份、房屋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诉讼中,经本院向魏焕昌询问,魏焕昌表示在买卖合同上之所以不写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过户时间是因为章之浩的房子尚未满五年,当时过户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双方约定待满五年后再去办理相关手续。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魏焕昌与章之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魏焕昌按约向章之浩支付了定金,魏焕昌称双方口头约定等章之浩的房子满五年后再办理付款及过户手续,章之浩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对魏焕昌的陈述予以确认。章之浩在与魏焕昌签订合同后与勇博中介失联,在勇博中介向其邮寄了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函后亦未履行合同相关义务,而是在2014年1月将诉争房屋卖给了案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其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拒绝履行与魏焕昌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其应向魏焕昌支付合同总价款615000元的10%即61500元的违约金。现魏焕昌要求章之浩支付违约金61500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章之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魏昌焕违约金6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公告费800,合计2138元(该款已由魏焕昌预交),由章之浩负担(魏焕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章之浩向魏焕昌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章之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于魏焕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胡艳丽审 判 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狄春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