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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上良山村民小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下良山村民小组等与严明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385号原告: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上良山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潘润奎。系该小组长。原告: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下良山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韦庆德。系该小组长。原告: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新良山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梁裕贤。系该小组长。被告:严明强。第三人: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小良山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玉娟,系该小组长。本院在审理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上良山村民小组等三原告诉被告严明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楼代理审判员  曾媚丝人民陪审员  覃惠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萌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