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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易利军因与被上诉人祝百洲、第三人沅江市首玉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利军,祝百洲,沅江市首玉化工农药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利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百洲。第三人沅江市首玉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利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易利军因与被上诉人祝百洲、第三人沅江市首玉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利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利军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利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易利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徐学庆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