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国雄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昆山国雄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高作镇人民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季鹤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洪海,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昆山国雄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园路658号。法定代表人顾福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国雄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昆张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48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查封有机器设备、原纸、车辆等资产。因本院受理被执行人为昆山国雄纸业有限公司的案件众多,本院并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亦未申请以物抵债。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若今后有执行线索,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张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卞 渊执行员 潘红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