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左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01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肄业(以上基本情况均系其自报),住址不详。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抓获,5月17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鄂松滋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鄂松滋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14)鄂松滋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松滋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维琼审 判 员 肖力博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璐 微信公众号“”